强奸猥亵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0-06 00:07
一、强奸犯罪
1、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应从怀孕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方面情况入手,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结果。通常状况下,除导致受害人身亡,受害人子宫、卵巢破裂或被摘除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的受伤情况,及其造成受害人自杀、神智不清等相近比较严重水平(如身患精神抑郁症)的伤害結果外,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2、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的共犯。
介绍他人与智障妇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理论,介绍行为应被认定为教唆强奸罪的共同犯罪,首先适用故意原则,不区分主犯和从犯。
3、对明知幼女的评定及对未成年强奸幼女的定罪量刑。
在性侵犯幻女案子中,在评定民事行为是不是明知另一方年纪上,应落实对幼女的最高限度维护和对性侵犯幻女的最少底限忍受标准,否则辩方有不容置疑的直接证据能证实行为人不明知,通常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另一方系幼女。处于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贯彻“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必须区别成人的人性侵害幼女。
4、用裸照的威胁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恋情关联续存期内,男女双方以男女双方的祼照相威胁,妄图发生关系,属违反女性信念的威逼个人行为,应评定为存有奸污蓄意。在认定强奸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权利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5、利用抢劫形成的精神强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利用先前的抢劫来强迫受害人的精神,即使被动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强奸。
6、.强奸双性人可构成强奸的既遂。
裁判的要旨同题。
7、强奸罪中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奸犯罪中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除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5项前款“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外,不应视为第5项后半部分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具体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奸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责任要件的认定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应当着重注意认识因素的特殊情节,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害发生的必然性,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反之则可能成立间接故意。
8、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的认定。
在审判强奸犯罪等有受害者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受害者领取被告人及其家人的财产等,经常擅自改变陈述。假如受害人是出自于袒护的目地,情节恶劣的,应评定受害人组成包庇罪,一起理应再次追责被告的刑事处罚。被害人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对他人进行刑事调查,情节严重的,视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9.、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照“一部分推行所有义务”的共犯基本原理,即要是某总共犯组成强奸罪既遂,别的因信念之外要素执行奸淫个人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组成强奸罪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10、非正常婚姻中的强奸构成。
被告在不是正常的夫妻关系中,选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制与受害人产生性生活,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11、嫖宿幼女案的核查与评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行,与奸淫幼女种类的强奸罪在客观性层面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不问其他要件而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认定为强奸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方面对幼女的明知性,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准确认定。
12.、轮奸违法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判定与惩罚。
轮奸违法犯罪归属于这种独特的共同犯罪,针对在其中因信念之外的缘故未得逞者,应当客观性地评定为强奸未遂,而不可以由于别的参加轮奸者奸污既遂,而依照一人既遂即为全体人员既遂的标准评定未得逞者一样为奸污既遂;但在义务担负上,全部参加轮奸的被告都理应按照一部分推行所有义务的标准担负刑事处罚,仅仅应当充分考虑强奸未遂的剧情,针对未得逞者一般必须缓解惩罚,以保证罪刑相适应。

二,猥亵犯罪
1、性刑事犯罪地系公共场合的评定标准。
在自主设立的辅导班内猥亵儿童,以其个人行为地址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殊性、行为方法隐蔽性和行为不良影响可预测性,不符在公共场合公然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置目地与内涵本质,理应评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础犯。
2、以受害人阐述为关键搭建性侵犯未成年案子的直接证据标准。
性侵事件有其不容忽视的多样性,不论是奸淫幼女类案子抑或猥亵儿童类案子,因为违法犯罪全过程比较隐蔽工程,直接证据方式比较单一化,决策了所述案子不可以对直接证据的收集明确提出过高规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3、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
强制性猥亵妇女致人身亡行为具备故意伤害与强制性猥亵妇女行为一部分重叠的特点,既不归属于一个人行为违犯数罪行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归属于方式与目地个人行为分别单独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备結果加剧的特性。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还可以达成避免重复评价与实现充分评价的有机统一。
4、证据证明,本案被告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
芜湖刑事律师:刑事诉讼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案件审理刑事案的全过程更为关键的就是说应用直接证据评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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