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间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来源:芜湖律师 添加时间:2019-06-18 20:41
取保候审的期间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 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 , 已交纳保证金的 ,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并且区别情形 ,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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