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商业银行和其他能够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也就是说,行为者必须知道自己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会引起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过失不构成本罪。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利率上升,一些金融机构吸收了大量公共存款。由于利率不是金融机构有意提高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不属于有意实施,因此不构成这一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金融机构保管、可以利用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要是所述能够运营消化吸收群众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采用非法手段消化吸收群众储蓄,或是不可运营消化吸收群众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及其非金融企业、本人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群众储蓄,必定危害国家对金融业主题活动的宏观经济管控,危害金融企业的个人信用,危害存款人的权益,搅乱金融业纪律,最后会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的平稳。
在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至今,因为借款要求的扩大,各种各样不法消化吸收群众储蓄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群众储蓄的问题已愈益突显,这对国家金融业纪律的平稳导致了巨大的冲击性,因而,公司法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后将不法消化吸收或是变向消化吸收群众储蓄的个人行为要求为违法犯罪给予惩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是在存款人直接当场交给存款人或存款人的存款证上,发放高于中央银行法定利率的利息。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 “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存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多台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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