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专栏: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

来源:芜湖律师 添加时间:2019-08-10 00:03
(芜湖沈楚雄律师热线)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基于强行奸淫的目的,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要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先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求奸未成,是指行为人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并通过自己 的行为或言语向妇女传达希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信息,以求达成双方进行性交的合意。一般表现为拉扯搂抱,但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进一步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 
相同点: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妇女目的,客观方面都没有成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不同点:求奸未成者不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一旦妇女表示拒绝,即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强力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未遂的行为则在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其未能达成奸淫的目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妇女拒绝其求后而停止的。
拉扯行为是以较为缓和的方式,如软磨硬缠。暴力手段,是对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在强奸未遂的案件中,行为人有时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采取暴力等手段行为,而是,先是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征求或渴望妇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才采取暴力等手段。当然如果后行为下,使得妇女性自由决定权得到侵害,自然是强奸或强奸未遂。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暴力手段前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而遭到拒绝后这段时间内,行为人被抓获的,是认定求奸未成,还是强奸未遂? 这种情况下,关键是证据问题。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其具有强奸故意的情况下,不宜以强奸未遂论,而作为一般的求奸未成。
求奸未成者主观上无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取足以强迫受害人违背意志的强制手段,即使其真与受害人发生了不当的肢体接触,充其量属于道德上的问题,不构成犯罪。
重刑主义与有罪推定理念的残留是难以短时期消除的,司法者在处理强奸案时总会有以道德评判支配法律审查的冲动,在罪与非罪两可之间时,最好早日请专业的芜湖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争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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