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构成要素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7-09 00:07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越权,国家机关的一些具体工作受到损害,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产或公民的个人财产及公民的人身。
二,客观性要素
本罪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巨大损失的个人行为。滥用职权,就是指非法行使职位上的管理权限的个人行为,即就方式上归属于党政机关工作员通常职位管理权限的事宜,以非法目地或是以非法方式,执行违背职务行为服务宗旨的主题活动。首先,滥用权力应该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权力。如果行为者的行为与其一般权力无关,它就不属于滥用权力。第二,行为人要么出于不当目的实施官方行为,要么以非法手段实施官方行为。在为不正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该行为在方法上没有超越权力,也是滥用职权。第三,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违反职务行为的宗旨。滥用职权的个人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类状况:1,要跨越权力,擅自决定或解决沒有主要决策、解决管理权限的事宜;2,是蹂躏权力,无拘无束地对事宜做出决策或是解决;,3,是蓄意不执行理应执行的岗位职责,并不是随意舍弃岗位职责;,4,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当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评定是不是巨大损失,应依据司法部门实践和相关要求,对所导致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害的具体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的职权范围全方位剖析,以确认应负责任的轻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6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导致身亡超过1人,,或是受重伤2人以上,或是轻微伤超过5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
3,导致相关企业、公司等企业停工、比较严重亏本、倒闭的;
4,比较严重危害国家声誉,或是导致极大社会发展危害的;
5,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6,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个人行为与导致的巨大损失結果中间,必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权力与严重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复杂,有直接和间接的原因。有主要和次要的原因。有领导的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过失。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不然,通常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是归属于通常工作方面的不正确难题的,应由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解决。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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