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刑法追诉时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9-10 20:24

合肥刑事律师:刑法追诉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国家对犯罪分子行使刑事起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被取消,犯罪分子不能被起诉或执行。合肥刑事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合肥辩护律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时效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进行犯罪后,经过我们一定时间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有效执行以及刑罚,但没有自己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人类社会。在这种发展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目前我国经济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开展工作和稳定企业社会主义秩序。但是我们为了可以防止少数犯罪分子通过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国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有两种:起诉时效和执行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经济刑法相关规定的对犯罪知识分子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公司有效使用期限的制度。超过国家法定追诉期限,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我们不得再对犯罪人之间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时间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执行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后,执行机关只有在执行期限内才有权执行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 逾期不执行的,超过执行期限的,不能再执行。 执行时效的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重要原因。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起诉时效,没有规定执行时效。

第三,限制期的章程

  我国经济刑法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需要经过研究下列期限已经不再进行追诉:

1,小于5年监禁的法定最高刑,经过五年;

  2、法定要求最高刑为5年以上企业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不少于10年、15年之后的有期徒刑;

如法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期为20年。 二十年以后,认为需要继续办理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这些规定,当被限制的具体犯罪法规确定的期限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对应的规定或者量刑范围内适用的刑法规定,限制期的章程计算根据其法定最高:

  (1)在只规定进行一个影响量刑建议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要求最高刑确定国家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规定的规定有两个或更多个不同的判决范围,法定最高其犯罪应该对应于它的限制时期的法令确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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