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刑事裁判涉财产进行部分企业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9-06 20:12

合肥刑事律师:刑事裁判涉财产进行部分企业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合肥辩护律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合肥刑事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第一条执行刑事判决中与财产有关的部分,是指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正文确定的下列事项: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应当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4)具有用于由他自己财产的转移的情况下犯罪没收;

(五)其他企业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的相关工作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进行部分企业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教育情况我们需要通过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有效延长。

第四条 人民对于法院刑事司法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安全状况信息进行研究调查;发现问题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能够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司法审判工作或者可以执行中,对于我国侦查机关管理已经通过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以及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工作机关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对于法院通过执行中可以选择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国家机关人员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发展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判决有关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如果案件所涉财产或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应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说明,可分别予以概述和追加。

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说明具体的财产或者没收数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管理机构进行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人员应当能够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提交转让生效须提交裁判仪表及其附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转移执行表”。 “传送执行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实现信息;

确定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件移交的财产和已处分的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制度执行的时间;

(F)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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