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新《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8-02 20:23

新《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之间可以通过解除劳动服务合同:

(A)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进行足额支付企业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E)由于第26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规定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管理法规进行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合肥辩护律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肥刑事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强迫劳动的工人或非法雇主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人身自由的手段非法限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进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社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教育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发展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企业劳动服务合同管理规定的赔偿没有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募,他们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企业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管理费用,双方法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办理;

(C)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进行约定的其他国家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这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而且这一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在没有任何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劳动部原办公厅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还指出,劳动者向雇主发出30天书面通知是一种程序,因为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超过30天,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到用人单位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给劳动者的绝对权利辞职,从另一方面给了用人单位的某些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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