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例行诈骗罪的标准量刑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7-22 20:56

例行诈骗罪的标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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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诈骗罪的标准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产的价值从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从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从五十多万元,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多,而且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适当情况下,受到严厉处罚:

(一)通过数据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可以利用中国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一些虚假会计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网络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实施网络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财产;

对受害人造成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经达到了标准的“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的一个,并且行为人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中国法定从宽处理处罚情节的;

(B)所有不义之财,恢复原状的判决之前;

(三)没有学生参与国家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作为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产,近亲属了解,一般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诈骗近亲属财产的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宽大处理。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发展特别严重”的一个非常重要研究内容,但不是我们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工作标准之加重企业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通过以上,又具有研究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发展特别对于严重”:

(一)共同诈骗集团的领导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

经常犯罪分子或者流动犯罪分子造成严重危害的;

(3)诈骗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学生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进行生产技术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进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事业款物,造成影响严重经济后果的;

(5)挥霍性欺诈,导致财产欺诈不能返回;

(6)使用网络诈骗的财物进行一些违法犯罪心理活动的;

(七)以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

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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