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楚雄接受芜湖广播电台采访解答疫情法律问题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3-27 23:08

1.因疫情,造成诸如公民个人不能及时履约,而产生例如房屋还贷断供、车辆贷款断供等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银保监会1月26日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暂无收入,可延后还房贷、信用卡。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27日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的倡议书,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 因居住在隔离区内,或者因交通中断,无法及时返回所工作的城市,在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后,依旧被按照旷工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因为疫情导致的交通中断、城市封闭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赶到工作岗位上班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和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故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理由认定劳动者无故旷工,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于因此情形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因返回工作城市、或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可以按工伤主张索赔权力?
答:参照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认定工伤的案例,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否认定由工伤管理部门决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列为传染病,治疗费用由财政负担,即使认定工伤,此部分费用也应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4. 因疫情,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快递、送餐、交通方面的延误或拒绝提供服务,是否可以主张索赔?
答:因特殊时期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应多付之于理解和支持,如确因重大疫情导致诸多行业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商家可以免除责任。但如商家假借疫情之机,有意侵权或故意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
 
5.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
 
7.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答: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就是在30天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8. 受疫情影响,租户有没有权利要求房东减免房租?
答:双方最好是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看受疫情影响的程度。比如说生产经营性商业租赁合同(常见为租赁商铺),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停业的,可以主张减免部分租金;但如果是一般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则不能强硬要求减免,应以房东与租户协商一致为准。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