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楚雄律师亲办无罪案件——芜湖版“我不是药神”案件的“反转”

来源:沈楚雄律师 添加时间:2020-05-02 00:23
        2018年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社会关注,而我市也曾发生了一起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件。
        小王刚刚大学毕业,因父亲脚扭伤了,他通过朋友代购了日本某网红贴膏,小王父亲用过之后效果不错。小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注册了一家淘宝店,上架销售这种贴膏。2018年6月某天,一位客户购买了价值4000元左右的贴膏,收货后申请“只退款不退货”,退款理由是该贴膏是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并要求“假一赔十”。小王慌忙将该贴膏下架,给对方退了款。
        2018年7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小王销售的网红贴膏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未经过进口检验为由,认定该贴膏按假药论处,并将小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11月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立案,经调查小王的淘宝店销售该网红贴膏3000多袋,涉案金额45000余元。2019年7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销售假药罪成立,小王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且要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约二十多万元。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新《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假药”范畴,删除了“以假药论处”情形。也就是说按照新规,小王销售的网红贴膏不再是假药,那么,小王自然也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沈楚雄律师第一时间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请求认定小王无罪,之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文件认定小王销售的网红贴膏为真药,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2020年1月公安机关撤案。
       对于该案,沈楚雄律师认为:《刑法》规定的“销售假药罪”系抽象危险犯,其所针对的“假药”其实更多的是自然犯,即数千年来普通国民认识中的那种无效药。行政法规将非法进口药以假药论处,其实是将“销售假药罪”变成了法定犯,即不管你药品是否有效,只要销售的时候违反行政法规的,就是假药。
       新《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假药”范畴,删除了“以假药论处”情形,使得“假药”的定义重新回归国民的自然认识,让“销售假药罪”重新回归自然犯,回应了社会民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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