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阻却财产犯罪|沈楚雄律师承办王某盗窃案行政复议成功撤销

来源:沈楚雄律师 添加时间:2024-03-23 15:53
1、承办律师:
沈楚雄,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

2、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2023年9月3日19时许,王某在铁路宁芜线k102+550m至700m处,盗窃铁路施工部门存放在该处的旧护栏网4片,经鉴定价值276元。
 
3、简要辩护进程:
2023年9月26日王某因盗窃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王某亲属提出暂缓执行申请获得批准,9月27日沈楚雄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经过与王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到,王某的房屋靠近铁路,铁路施工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多次造成其房屋及菜地毁损,但王某在多次报警及协商中都没有得到任何处理结果,遂私自搬走了施工现场的4片护栏网用于架设围栏保护房屋和菜地,辩护人由此得出了本案不构成盗窃的结论,为此多次赴公安机关机关沟通,10月16日公安机关主动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4、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5、案件亮点: 
只要存在民事纠纷,就可以阻却财产犯罪,包括某些经济犯罪的成立,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受种种因素制约,相关错案屡有发生。那么,为什么民事纠纷可以阻却财产犯罪呢?主要是因为在具有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虽然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例如在本案中,王某确实实施了违背他人意志而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但因为该盗窃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无对价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是在其财产多次被损坏且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架设围栏避免其财产再次遭受损坏,因此不具有盗窃罪所要求的主观违法要素,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实,以非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只有当这种手段是侵犯人身的手段的时候,才能构成侵犯人身罪。例如,为了索要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拘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采取财产犯罪的手段实现其合法的财产利益,则不构成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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