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打、脚踢不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1-18 00:04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对他人健康造成损害。《刑法》根据伤害的结果分为轻伤、重伤、伤害导致死亡三种情况。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轻伤是指由各种外部因素如作用于人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造成的伤害,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和器官结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严重伤害,也不属于轻伤。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的伤害行为根据伤害结果,分为轻伤、重伤、因伤害而死亡三种情况。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4月20日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的伤害。”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同时,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客体。故意伤害罪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明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即给他人生命权利造成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客体特征。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需要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二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损害一般主要表现为做为方式,既能够是立即应用刀、枪、棍、棒、石块或是拳打脚踢等爆力执行;还可以是简接运用未成年、精神病人、无过错责任的人、小动物等损害别人;有的还应用有害物质、化工品、射线、激光器等非暴力方式损害别人;在极少数状况下,伤害行为有不作为构成。
4、主观特征。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性上主要表现为,民事行为明知自个的个人行为会使别人人体遭受损害,而且期待或是纵容伤害結果的产生。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可以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间接故意构成。查明伤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志。
二、故意伤害与打架斗殴如何区分
一般的殴打通常只对人体造成暂时的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不会损害人体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
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可能导致受害者死亡,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故意杀人。虽然最终对犯罪人的处罚较重,但由于性质不同,处罚也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判决,故意伤害致死者通常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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