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信用证诈骗罪如何立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8-28 20:12

合肥刑事律师:信用证诈骗罪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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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诈骗罪研究如何进行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予以起诉: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的;

2,利用无效信用卡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可以进行分析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合肥刑事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合肥辩护律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信用卡犯罪实施这些四种行为是有罪的行为或犯结果,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我倾向于认为,信贷诈骗罪是行为犯,作为法定目标罪信用欺诈实施的构成要素,信用证诈骗,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一个行为长。如果行为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动作仅构成犯罪的,接枝的做法。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为了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关于企业惩治破坏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需要巨大的标准,即个人信息进行分析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通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数据进行研究信用证诈骗数额 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影响巨大。单位人员进行选择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时间进行处理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社会经济活动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与刑法的表述是完全形成一致的,即具备刑法明确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使用进行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方式或者具有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使用可以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规定或者企业使用信息伪造、变造的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钱财的行为。

使用无效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调查。 主要是指使用过期信用证、使用无效信用证、使用明知是涂改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骗取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可以进行分析信用证诈骗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以上三种以外的其他教学方法问题进行选择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信用罪

1、客体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社会客体,即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会计制度和公私企业财产进行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文件,单据,使用无效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信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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