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什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09 21:06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将会构成挪用公款罪,那麼,到底什么叫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又是啥?下边,芜湖刑事律师沈楚雄依据在我国法律法规,马上为你详解。
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开展违法活动的,或是挪用公款数额、开展盈利性主题活动的,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超出三个月未还的个人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只有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党政机关中从业差旅的工作人员,国有制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委任到非国有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从业差旅的工作人员,及其别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业差旅的工作人员。
2、主观性层面具备犯罪的蓄意,即明知是公款而侵吞归本人使用。
3、客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运用职位上的便捷,执行下述个人行为之四的:
(1)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开展违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包含侵吞者自己使用或是给别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企业、私有公司使用的也归属于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开展违法活动”,就是指开展刑事犯罪主题活动,如走私货、赌钱等。
(2)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数额,开展盈利性主题活动的。“开展盈利性主题活动”,就是指开展做生意办公司、存进金融机构,集资款、项目投资股票市场、选购国债券、发放贷款等营业性主题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归本人使用,超出三个月未还的。“归本人使用”,就是指用以消费,而并不是用以违法活动或是盈利性主题活动。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尽管超出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所有交回本息的,通常可不作为犯罪解决,由主管机构按政纪解决。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条文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挪用公款什么罪的详细回答。总之,你可以根据我们上文提供的内容参照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如果你对认定挪用公款罪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及时联系我们芜湖律师,沈楚雄律师将尽快为你详细解答。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也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和犯罪行为。分清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两种行为才能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等。芜湖律师沈楚雄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要求,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挪用公款归本人应用,开展违法活动的,或是挪用公款数额、开展盈利性活动的,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超出3个月未还的个人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性上面主要表现为运用职位上的便捷挪用资金的个人行为,在主观性上全是侵吞的蓄意,有时候违法犯罪对象也将会全是企业、公司或是别的企业的资产。可是,这二种违法犯罪也有下列主要差别:
(一)侵害的客体和违法犯罪对象不一样。
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企业、公司或是别的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对象是企业、公司或是别的企业的资产,至少,既包含国有或是集体所有的资产,也包含中国公民个人财产、投资者全部的资产。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和党政机关的威信、党政机关的一切正常活动等,具有侵害资产的特性,又有比较严重的失职的特性,因而,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要求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并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至少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國家项目投资、入股的企业资产,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等全部的账款。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对象不一样,客体不一样,社会发展不良影响水平也有很大的区别。
刑法第384条要求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性上的几种不一样情况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要求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性上的几种不一样情况的排序顺厉不一样,也表明立法者对这二种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重中之重的不一样。在惩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格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一样。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是企业、公司或是别的企业的工作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人氏团队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委任到非国有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及其别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因而,刑法第2款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公司或是别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公司或是别的国有企业委任到非国有企业、公司及其别的企业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有职位上的便捷,侵吞本企业资产的,按照本法典第384条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要求判罪惩罚。
上面就是芜湖律师就两罪的认定为您作的总结,两罪的界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只有正确的认识到两罪的实质不同,才能界定两罪的界限。关于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和追诉标准等更多内容,您可以电话咨询芜湖律师,沈楚雄律师可以给您最专业和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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